这个消息给了中国互联网、特别是中小网站站长一个“巨大的惊喜”,BBS专项审批10年,此前几乎没有人想到其会被取消。有个人站长欢呼“春天来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谨慎乐观,认为后续政策还需观望。
10年审批终到头
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央政府网上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在被国务院取消的113项行政审批项目中,其中的第七项是“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项目”。
在实施了9年11个月之后,这条被很多站长看成是“紧箍咒”的行政专项审批至此终结。根据信产部2000年10月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所谓的“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的第九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对此,业内通常简称为“BBS专项备案”。
一个月后,当时的信产部对此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即《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的第八条规定“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2010年7月,这项审批终于走到了终点。
个人网站很少能通过该审批
取消审批的消息传出,在互联网业内引起关注,特别是在中小站长中间。“这可能是在过去一年里,唯一的利好消息。”提到这条消息,某IDC接入商的负责人对南都记者分析说。
去年下半年,肇始于工信部等国家9部委的整治互联网手机色情淫秽信息行动,一度被认为是中国管制最少、准入门槛最低、竞争最充分的互联网行业,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整治行动。备案核查、封机(房)排查、白名单制度……从工信部到电信等基础运营商再到ID C接入商,一系列组合重拳打出,很多个人网站应声倒下。
对中小站长来说,“BBS专项备案”更像是一道“紧箍咒”。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个人网站在通过ICP审查,也可以申请开办电子公告服务,但从业内反馈的信息来看,能够获得BBS专项审批许可的少之又少。
“只要申请BBS专项备案,就被认定为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后者又不许取得行政许可(ICP证),但申请ICP证的其中一个要求,就是企业的注册资金要达到100万”,前述ID C负责人介绍说,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个人网站能够通过BBS专项备案审查。
艰难的个人网站BBS服务
很多地方通管局在受理BBS专项备案时,增加了很多苛刻的条件。《南方人物周刊》一篇与此相关的文章曾介绍说,“有人统计了各省市通信管理局受理BBS专项备案的条件,在福建,版主必须为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在广西,服务器须在广西境内;在云南,则必须实行论坛24小时值班制;而在北京、广东、浙江、山东等大多数省市,个人论坛根本不予受理。
尽管如此,依然有大量网站在没有通过专项审批的情况下在开办BBS服务。“网站没有互动就没有生命力,包括最近流行的SNS网站、微博,更是代表了这种方向”,知名IDC接入商炎黄网络的副总经理管鹏向南都记者介绍说,很多ID C商在实际操作中默认了这种情况,“人家其实也没有违法内容”。
“这是一种进步”
取消“BBS专项备案”的消息引发业内的极大关注。很多人在业内网站、论坛上发表博文、帖子“奔走相告”这一消息。显然,支持者众多,有人甚至用“BBS的春天”、“普天同庆”来形容。
在华军软件园网站主编米晓彬看来,对创业者来说,取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无疑是降低了进入门槛。
“ 对于互联网创业者来说,多一个社区、论坛这样的产品,肯定能吸引更多的用户”,管鹏向南都记者分析说,由于门户网站往往更容易取得BBS专项审批,因此此次政策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中小站长,“对前者来说,可能觉得不公平,毕竟他们申请时付出了一些,但是一旦出现中小站长的竞争,对丰富互联网来说,肯定是好事情”。
更重要的是,对BBS备案审查的开放,也会增加网民的言论平台,“这是一种进步”。
从行政审批到内容管理?
同时让米晓彬关心的是,工信部在取消这项审批之后,是不是意味着电子公告服务真的不再需要审批、不再面临监管,因为互联网本来就是内容纷繁复杂的,“总是要管理的”。
他的这种猜测得到了很多站长的认同。在新浪微博上,记者看到不少站长在讨论此事时流露出这样的担心,“其他部门会不会趁机把这个取消的又变相地给启用了其他的许可”,“会不会是针对SN S以及微博的,综合出一个新的审批?”。
而在管鹏看来,取消对BBS备案的审批,并不意味着网民在论坛上可以随意发帖,因此相关的责任将会落到互联网内容监管的部门,“可能公安部门的压力会更大”。
同时在他看来,后续也可能会出台一些强化网民言论责任的措施,“比如网络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