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公安机关网站备案指南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之规定,互联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未进行公安备案的网站,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2015年12月,公安部开发了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管理平台并上线运营,全市各网站必须在2016年6月底前登录该平台完成公安备案手续。目前公安机关正陆续打电话通知全市各网站进行备案,接到电话通知的网站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2016年7月起,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将逐步对全市网站进行清查,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将依法给予停机整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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